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紅網時刻新聞7月6日訊(通訊員 潘莉)近日,湘鄉(xiāng)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超容用電而引發(fā)的供電合同糾紛案件,成功化解了供用電企業(yè)之間的矛盾糾紛,為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,保障涉訴企業(yè)的合法權益貢獻了司法力量。
原告某電力公司與被告某企業(yè)簽訂《高壓供用電合同》,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某企業(yè)(被告)用電容量為880千伏、不得在用電中私自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、如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的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,按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計付違約金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于2019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間違反合同約定超出約定容量用電。2023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送達了《違約用電處理通知書》,被告未按通知書要求予以履行。原告遂起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支付基本電費19465元和違約金58395元。被告認為是因為原告沒有及時對被告進行提示,才導致被告超容量用電,因此原告也有一定的責任,雙方為此發(fā)生了激烈的爭執(zhí)。
案件承辦法官在接收案件以后,立即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案情,并走訪被告企業(yè),了解被告企業(yè)的相關情況,根據(jù)雙方所提交的證據(jù),結合相關的法律規(guī)定,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。潘法官指出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產生原因上各自所存在的問題,勸解雙方各自退讓一步。最終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釋法明理和細心勸導,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(xié)議:由被告支付原告基本電費19465元并支付違約金30535元;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。被告當即履行完畢。至此,該起供電合同糾紛得以圓滿解決。
法官提示:依法成立的合同,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,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。用電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規(guī)定的用電容量內用電,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供電企業(yè)在與用戶簽訂供電合同時可以加強對用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(guī)政策的宣傳,加強對合同內容的講解,讓用戶能更加充分的理解、了解合同內容,以便更好的遵守合同,從而形成良好的用電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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