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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(jù)天津濱海新區(qū)人民法院官網(wǎng)消息,孟先生經(jīng)人介紹購買了一處房產(chǎn),在交納定金后便開始裝修。后從鄰居處得知,該房子之前曾出過命案,孟先生震驚之余,打算放棄購買,并以“未提前告知”為由,將房主、中介告上法院。最終,法院認定三方均有過錯,房屋合同解除,房主退還定金、賠償部分裝修費;中介為促成交易而隱瞞“兇宅”信息,因此也需賠償孟先生部分裝修費。
法院判決顯示,此前,孟先生經(jīng)中介從杜先生處購買房屋,交納定金后便開始對房子進行裝修,后從鄰居處得知該房屋原房主此前在房中跳樓死亡。孟先生得知此事后十分震驚,市場價購買的房屋卻是“兇宅”,自己被蒙在鼓里,越想越生氣,遂將中介工作人員與杜先生訴至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定金、賠償裝修損失。
孟先生買房買到“兇宅”覺得冤;而杜先生已告知中介,但沒告知孟先生,房子沒賣成還空置了大半年,也覺得冤;中介工作人員沒賺到中介費,還被起訴,同樣覺得冤。三方情緒都十分激動。
為實質(zhì)性解決糾紛,法官分別為三方厘清各自的法律關(guān)系。對孟先生而言,房屋尚未過戶,尚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,先行裝修,對自身損失擴大存在一定過錯;對杜先生而言,“兇宅”事由雖告知了中介,卻未告知孟先生,并未履行完畢自身的告知義務;而中介工作人員為促成交易隱瞞“兇宅”事由,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最終,三方在法官多番釋法明理后握手言和,達成調(diào)解。杜先生返還孟先生定金20000元、賠償裝修損失6000元,房屋買賣合同解除;中介工作人員賠償孟先生裝修損失10000元,二人均當庭履行了給付義務。
“兇宅”,一般是指發(fā)生過自殺、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。天津濱海新區(qū)人民法院提醒大家,法律沒有認定“兇宅”事由為法定解除條件。但公眾普遍會對“兇宅”存有顧忌,故出賣方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。這是出于尊重公序良俗原則而認定的。從居住來講,房屋的作用不僅是居住,更是提供身心放松之所,“兇宅”事由而導致的心理顧忌,使得這一目的難以實現(xiàn)。而從流通上講,按照市場交易習慣,“兇宅”價格通常遠遠低于正常房屋的交易價格,會造成房屋的貶值。這種認定“兇宅”的行為,并非對封建迷信行為的認可,因為擇善而居是公眾的樸素心理,司法層面應當予以尊重,這也是司法的謙抑性的體現(xiàn),更有利于實現(xiàn)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(tǒng)一。
(極目新聞綜合天津濱海新區(qū)人民法院官網(wǎng)、公眾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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